企業作為公示主體,需要公示的信息大致分為兩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九條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
第二部分是企業存續過程中,通過變更登記產生的股東人員信息、股東出資信息等“即時信息”,按照第十條規定, 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二、工商機關作為公示主體需要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公示的信息有:
(一)注冊登記、備案信息;
(二)動產抵押登記信息;
(三)股權出質登記信息;
(四)行政處罰信息;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也就是說,這幾項內容是由工商部門負責對社會公示的,不是企業自己公示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作為公示的主體,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一)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
(二)行政處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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