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至少需要兩個人,其中一個就是要作為公司的監事。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那么,公司注冊對于監事有沒有什么要求呢?當然是有的。對此,下面就來詳細講一下。
根據《公司法》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其實監事對于公司的經營基本上是不會產生影響的,因此可以找自己的親朋好友來擔任。而且監事如果不是公司的股東,不需要承擔股東出資義務,相應地也不需要承擔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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