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沒有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的第八條內容的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2、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是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聯系不了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3、沒有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第十條內容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在工商部門公示有關的企業信息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4、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依據規定:注冊公司或者企業對于被列入到經營異常名錄有疑問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開始30日之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部門提出書面的申請并且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工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之內決定是否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核實,并且將核實的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1、因過期沒有依據規定期限之內報送企業的年度報告標記異常的,可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報并公示之后,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部門進行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工商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開始的5個工作日之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2、由于通過登記的住所或是經營場所沒有辦法聯系而標記異常的,依法到登記機關辦理住所或是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是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是經營場所可重新取得聯系之后,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部門進行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工商部門自核實之日開始的5日之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3、因沒有依照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而被標記異常的,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應該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義務以后,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公示之日開始5個工作日之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4、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而被標記異常的,企業在更正其公示的信息之后,可向作出列入決定的攜創網工商部門進行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實之日開始5個工作日之內作出移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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